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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范本大太欣新材料科技全

发布时间:2024-10-04 浏览次数: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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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的,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4]的规定。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声明行为。证明单方放弃权利、承担义务的意思表示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证明声明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引用文书的全名。声明书中应当包含声明人对所声明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声明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声明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声明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将本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赠与×××(受赠人)。

  ×××(申请人)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5]的规定。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赠与行为。证明赠与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赠与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赠与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赠与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

  ×××(申请人)的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5]的规定。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接受赠与行为。证明接受遗赠适用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受赠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受赠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受赠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赠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注2]×××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注3]上签名[注4],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注5]的规定。

  4.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遗嘱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太欣新材料科技,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保证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保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自愿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注4],承担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责任[注5]。

  ×××(申请人)的保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注6]的规定。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保证人单方作出的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证明其他保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证明保证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保证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保证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5.发往域外使用的保证书、担保书、保函通常遵照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具体的保证责任可以不写,保证的依据也可以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兹证明××××公司(全称)于××××年×月×日在××(地点)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等),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前面的《××××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代表×××股;赞成的××人,代表×××股;反对的××人,代表×××股;弃权的××人,代表×××股。该公司章程的内容及通过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章程上×××、×××、×××、×××(股东姓名)的签名(印章)属实[注3]。该公司章程自××××年×月×日生效。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证明经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适用证书公证书格式。证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者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证明社会团体章程、基金会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合伙章程等可参照适用本格式。

  3.不同的章程,适用的法律、生效形式、条件不同,本句要根据章程的不同作相应调整。

  兹证明×××(甲)、×××(乙)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关系人)是×××(甲)的儿子(女儿),×××(甲)是关系人的父亲。经××××(医学鉴定机构全称)于××××年×月×日作出的医学鉴定证实,×××(甲)与×××(关系人)存在血缘关系。×××(甲)愿意认领×××(关系人)作为自己亲生的儿子(女儿),并履行父亲的权利和义务,×××(乙)对此无疑义。[注4]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行为。证明生父母认领失散子女的行为,可以参照本格式出具,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4.申请人之间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增加以下表述:“申请人间商定,关系人由×××(乙)(或甲)负责抚养,×××(甲)(或乙)负担×××××(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在××省××市(县)[注2]出生。×××(申请人)的父亲是×××(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的母亲是×××(公民身份号码×××)[注3]。

  2.出生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现名称,现名称与出生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3.申请人的父母一般应为生父、生母,生父或者生母不详的可予以注明。申请人要求注明其父母死亡情况,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以在姓名后加括号注明“已故”。

  兹证明×××(申请人)至××××年×月×日[注2]尚健在,现住××省××市(县)××路××号(或××县××乡(镇)××村,或××养老院)。[注3]

  兹证明×××(死亡人)[注3],男(或者女),于××××年×月×日[注4]在××省××市(县) [注5]因××[注6]死亡。

  2.申请人与死亡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在基本情况中加以注明。

  3.此处应当用括号注明死者生前公民身份号码,如果死者没有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因死亡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的,可以不写。

  4.死亡时间应当以有效的死亡证明(主要包括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时间为准。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裁决书中认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的,可以加注判决书编号。

  5.死亡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现名称,现名称与死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6.此处为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如因病死亡)、非正常死亡(如因车祸死亡)、宣告死亡等三类,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视情况据实证明死亡原因。宣告死亡表述为“于××××年×月×日被××省××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兹证明×××(申请人)现(或原)户籍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当事人举证困难但又确有实际需求时,可以指导当事人办理未入国籍声明公证,采用声明公证书格式。

  兹证明×××(甲)是×××(关系人)的父亲,×××(乙)是关系人×××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注4]规定,×××(甲)、×××(乙)是其未成年子女×××(关系人)的法定监护人。

  1.本格式适用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太欣新材料科技。

  4.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注销户籍,前往我国台湾地区定居[注1],原户籍所在地在××省××市(县)××路××号。[注

  2.发台湾地区使用的证明未进行户籍登记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公证事项为“未做过户籍登记”,相关内容可以表述为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某地居住,居住期间未做过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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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证明×××(申请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2]曾用名为×××。[注3]

  3.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可以采用证明知情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属实的方式间接证明,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兹证明×××[注1]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注2]

  1.公证申请人与当事人有时不一致,此处应当为当事人的名字,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时注明申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为回国定居者,应当增加“原住××国,于××××年×月×日回国定居”的表述。

  2.住所地一般为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为准。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如果能够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证词应当表述为“现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路××号”。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至××××年×月在××××××××[注3],于××××年×月毕业(结业、肄业)。[注4]

  1.本格式适用于对学历进行实体证明。对学历证书进行形式证明,适用证明证书公证书格式。

  2.可以注明何种学历。学历公证通常是证明申请人的最高学历,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证明其具有的特定学历。

  3.此处注明学校全称、学历类别、所学专业、学制等,如大学本科学历可以表述为:“××大学(或学院)××系本科××专业学习,学制××年”。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被××大学(或××科研机构)授予×学××学位[注2]。

  1.本格式适用于对学位进行实体证明。对学位证书进行形式证明,适用证明证书公证书格式。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至××××年×月[注1]在××省(或市、县)××××(单位全称)从事××××工作。[注2]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至××××年×月在××省××市(县)从事了××××活动(如承建了某项工程)。[注1]

  1.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据实证明经历的详细情况。经历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者重要活动获得重要奖项的,可以一并证明。

  兹证明×××(申请人)现任(或者××××年×月×日至×××年×月×日任)××××(单位名称)××××(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经××××××(核准登记部门全称)核准登记[注2],取得××××号《××××》[注3],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是×××(姓名),法人代码:××××××,法人住所在××××××[注4]。

  1.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此处应当注明是何种法人。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为批准成立机关全称,“核准登记”改为“批准成立”。

  3.法人证书编号和法人证书全称。机关法人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经××××××(登记或者备案部门全称)核准登记[注2],取得××××号《××××》[注3],系×××××××[注4],不具有法人资格。

  1.非法人组织又称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非法人经济组织(如分公司、银行分行、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设的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部门等)、非法人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非法人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基金会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非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未经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法人组织资格一般不予公证。

  4.非法人组织的具体属性:如系××××(组织全称)的分支机构;系×××(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企业;系×××(公民身份号码)独资经营的企业;系××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等。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名称),[注2]取得××××资格[注3]。

  1.本格式适用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公证(如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

  2.执业资格应当增加“并于××××年×月×日经××××(机构名称)批准(或核准)”的表述。

  3.可以增加:“××××(组织全称)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编号为××××”。

  兹证明×××(申请人)[注1]从××××年×月×日[注2]至××××年×月×日[注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注4]无犯罪记录。

  1.申请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可以增加“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表述。

  4.申请人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此处可以表述为“在中国大陆(内地)居住期间”;申请人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又无外交豁免权的,此处可以表述为“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工作期间”。

  兹证明×××(申请人)[注1]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注2]判处犯有××罪,并处以××××、××××(主刑与附加刑)。

  1.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已离境的中国人,此处可以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的表述。

  兹证明×××(申请人)至××××年×月×日[注2]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3]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注4][注5]

  2.此日期一般为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在公证时已经离境,此日期为离境之日;申请人为曾在中国临时居住者,此处可以表述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此处可以表述为“至公证书出具之日”。

  3.公证书使用地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此处应当表述为中国大陆(内地)。

  4.对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情况,可以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表述方式。

  5.发往泰国使用的,应当注明申请人父母,证词表述为“×××的父亲是×××, ×××的母亲是×××”。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离婚(或者丧偶)[注2],至××××年×月×日[注3]未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4]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注5]。[注6]

  1.本格式适用于申请人曾经结过婚但因离婚或者丧偶而处于未再婚状况的情况。

  2.申请人在此前有数次婚姻关系,可以连续一并予以表述;离婚方式也可以注明。

  3.此日期一般为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在公证时已经离境,此日期为离境之日;申请人为曾在中国临时居住者,此处可以表述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

  4.公证书使用地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此处应当表述为中国大陆(内地)。

  5.对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情况,可以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民政部门无再次结婚登记的记录”的表述方式。

  6.发往泰国使用的,应当注明申请人父母,证词表述为“×××的父亲是×××, ×××的母亲是×××”。

  兹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于××××年×月×日[注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部门[注4]登记结婚[注5]。[注6]

  5.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施行前结婚的,表述为“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

  6.子女要求办理已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状况公证,申请人为其本人,关系人为其已死亡的父母,基本情况中表述已故事实;证词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的父亲×××与母亲×××于××××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部门登记结婚(或者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夫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离婚(丧偶)[注3],于××××年×月×日[注4]与×××(关系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部门[注5]登记结婚[注6]。[注7]

  2.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系再婚的,可以分别表述原离婚方式。

  6.1950年5月1日《婚姻法》施行前结婚的,表述为“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

  7.当事人要求办理已死亡的父母的结婚公证,申请人为其本人,关系人为其已死亡的父母,基本情况中表述已故的事实;证词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的父亲×××与母亲×××于××××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或者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夫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关系称谓)[注3];×××(关系人)是×××(申请人)的××(关系称谓)[注4]。[注5]

  1.本格式适用于除用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的亲属关系以外的亲属关系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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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人要求证明的亲属有两个以上的,应当逐一在关系人中列明,并在证词中表述清楚与申请人的关系。

  4.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此处一般应表述为:“×××(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关系人)是×××(申请人)的母亲。”如非上述情况,此处可不再重复表述。

  5.考虑使用国、地区(单位)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适当的限定词,如:用于旅居加拿大华侨唯一留在国内的超过21周岁的未婚子女赴加拿大定居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词可以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夫妇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唯一超过二十一周岁的未婚儿子(女儿),×××(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关系人)是×××(申请人)的母亲”;又如:用于向荷兰申领子女助学金,可以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中学(或小学)×年级学习,是居住在荷兰的×××(关系人)的儿子(女儿),×××(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母亲)”。

  3.关系人应为被继承人,其基本情况应有死亡的时间、地点等。关系人应仅列一人,有多名被继承人的(如父母双亡),应分别出具公证书。

  4.此亲属仅限于本继承关系所适用的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并应将属于此范围的亲属全部列入证词中书;排列顺序按继承顺序。涉港澳台地区的,可以根据其相关继承规定列亲属。

  兹证明×××、×××(申请人)与×××、×××(送养人或者××福利院)于××××年×月×日达成收养协议,收养×××(关系人)为养子(女)[注3]。××××(民政部门)于××××年×月×日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颁发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注4]。收养关系自××××年×月×日[注5]成立。[注6]

  3.发往法国使用的,应当增加“收养人、送养人已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规定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保证不解除该收养关系”的表述,在“成立”之后增加“并不可撤销”的表述。

  4.《收养法》实施以前成立的收养关系,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此句表述应作相应调整;未经公证的,可以不写。

  5.经登记成立的,为登记机关确认的日期;经公证成立 的,为公证机构确认的日期;其他情况的,为法律、生效判决或者协议确认的日期。

  兹证明经×××、×××(送养人)同意[注4],×××、×××(申请人)于××××年×月收养×××(关系人)为养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履行抚(扶)养义务,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是×××的养父,×××是×××的养母。

  4.关系人为弃婴或孤儿的,删去“经×××、×××(送养人)同意”的表述。

  兹证明×××、×××(申请人)与×××于××××年×月起共同抚养弃婴(儿童)×××(关系人),[注4]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注5]

  1.本格式适用司发通〔2000〕033号文规定的对抚养事实的公证。对其他扶养事实的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4.抚养事实发生时为夫妻双方共同抚养,但因离婚或者丧偶变成单身抚养的,只需写一个申请人,在原第二申请人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基本情况,并在此处增加“××××年×月×日申请人与×××离婚(或者×××去世),申请人继续抚养关系人”的表述。民发〔2008〕132号文件规定的单身男性抚养女婴的抚养事实公证即属于上述情况。

  5.公证员可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兹证明×××(申请人)至××××年×月×日持有×××(公司全称)的×××(数量)股权,股权证编号[注2]为:×××××。[注3][注4]

  2.股权证书名称应当据实表述,如持有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表述为“××证券登记中心(公司)证明编号”。

  3.在公司股权中所占份额也可以表述;持有数家公司的股权可以一并证明,逐一表述。

  4.公证员可以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不能作为股权转让、设立担保的凭证”。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核准[注1],为××专利(商标、著作)的权利人[注2],专利证书(商标登记证书)编号为:××××[注3],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期限××年。[注4][注5][注6]

  3.软件著作权已进行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可以依此表述。其他著作权有书刊发行号的,可以注明书刊发行号,无证书也无书刊发行号的,此句不写。

  6.公证员可以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不能作为商标权(或专利权、著作权)转让、设立担保的凭证”。

  兹证明×××(申请人)在××银行存有×××(货币名称)×××元,存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注1]。[注2][注3][注4]

  1.活期存款一般不予证明。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的,应当加括号注明存期为活期。

  2.在同一银行有多笔存款或者在多家银行均有存款的,可以一并证明,但应逐一列明,可以增加存款合计的表述。

  3.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证词中不宜表述存款账号,但申请人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4.公证员可以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不能作为存款提取、质押的凭证”。

  兹证明×××(申请人)对位于××省××市(县)××××[注2]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注3],房屋的××面积为×××平方米[注4],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为:××××××[注5]。[注6][注7]

  1.证明承包土地、宅基地、鱼塘、林地(木)等不动产物权,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4.何种面积要表述清楚,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可对房屋的类别、四至等具体情况进行表述。

  7.公证员可以酌情在证词正文中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不能作为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等)转让、设定担保的凭证”。

  兹证明×××(申请人)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收入[注2]合计为人民币[注3]×××元。[注4]

  4.可以增加收入明细或者主要构成的表述。如:“包括:工资收入×××元,房租收入×××元,其他收入××元”太欣新材料科技。

  兹证明×××(申请人)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人民币[注2]×××(大写),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已于××××年×月×日交纳完毕。[注3]

  1.证明特定期间的纳税状况或者偶然性大额收入(如中奖)的纳税状况,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2.发往域外使用的,可以使用其他币种,或者注明纳税日所需换算币种的外汇兑换牌价。

  兹证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注1]持××××[注2],在票据有效期内,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注3],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被拒绝,承兑人(付款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注4]出具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于×时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将选票装入信封,并将该装有选票的信封装入另一信封,封签完整。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指纹卡上所按的指印[注2]属实。[注3]

  兹证明××××年×月×日[注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注2],发生了××××××[注3],造成××××××[注4]。[注5]

  3.事件名称及灾害等级表述,如“里氏7级地震”、“玫瑰号台风,经过时风力达十二级”等。

  兹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地方档案馆[注2]××××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档案中,无×××(申请人)的××[注3]的档案记载。

  1.本格式适用于申请赴美国定居使用(作为次要证明)。必要时按要求还可以同时出具有两个证明人的声明书公证。

  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颁发(或者发给×××的)《××××》(证照名称)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注2][注3]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法定机构或者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原件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出证条件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证明驾驶执照,应当加注准驾车型,证词表述为:根据上述驾驶证,×××(申请人)从××××年×月×日(颁证日)至××××年×月×日(年检截止日)可以驾驶××车和××车。

  3.同时需要证明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的,可以在证词中增加表述:“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

  兹证明×××(申请人)[注2]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文件名称)上签名[注3]。

  2.申请人为法人的,表述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3.签署形式应当如实表述:仅有盖章的,表述为“盖章”;既签名又盖章的,表述为“签名、盖章”;已经签署好的,表述为“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文件名称)上签名(印鉴) 是其本人所为”。

  兹证明前面的副本(影印本)与×××(申请人)出示给本公证员的××××(文件名称)的原本相符。[注2]

  1.本格式适用于文书的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公证,出证条件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需要证明副本(影印本)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可以增加“前面的副本(影印本)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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